第五百五十一条债人将债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所谓义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人移转债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人地位成为新债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的现象。
一该条规定的合同义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不能转移。
2约定债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就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合同义转移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债人将债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指第三人取代债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原债人脱离关系。效力有第三人作为债人法律地位的生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一并转移。
债转移又称为债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转移必须三方就债转移达成了mdash;致的意思表示。
债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让协议,经债人同意;
3债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同或分别达成债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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